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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依据
2007-09-26 08:45  文章来源:梅州市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附件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

组织名称: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5、《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6、《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九条;

8、《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

9、《关于委托石家庄市商务局等59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通知》第一条。

10、《关于委托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附件二:行政依据

梅州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年03月15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年10月3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年10月31日

4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1999年06月01日

5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1999年06月01日

 

 

6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年12月10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年7月1日

8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商务部

2004年7月1日

9

关于委托石家庄市商务局等59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通知

商务部

2005年7月27日

10

关于委托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外经贸厅

1999年11月1日

 

 

 附件三: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许可(共 2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及终止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及其内销批准证的发放

法律依据:

1、商务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2、商务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第六条  对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营单位,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格式见附件),并在批准证上注明批准内销的进口料件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和金额,同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行政确认(共 2项)

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1、《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3、商务部《关于委托石家庄市商务局等59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通知》第一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同意委托梅州市外经贸局等59家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法律依据: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委托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委托发放项目确认书范围。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本),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和做法,属于各市、县(区)外经贸委(局)审批的产品全部出口的鼓励类和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并由省外经贸委发放确认书的,自1999年11月1日起,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委(局)发放。

行政检查(共1项)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法律依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九条 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年检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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