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程序 |
|
| 2006-10-20 16:29 文章来源:加工贸易科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办事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及其他有关加工贸易文件、规定。
二、审批原则 除外经贸部禁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商品外,进口料件为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及成品油、氧化铝、涤纶纤维、晴纶纤维、聚脂切片和返销成品为棉坯布、坯绸及蚕丝、钨及钨制品、铜及铜合金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其他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单位所在县(市、区)外经贸局审批。
三、办理加工贸易业务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二)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三)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四)开展下列规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以上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还须同时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2、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四、工作流程图 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等材料 ——→经营单位录入或委托市外经贸局EDI中心录入 ——→经科室审核——→ 局领导审签 ——→发批准证
五、服务承诺: 对经营单位报送的加工贸易申请,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六、联系方式
承办科室:加工贸易科
联系电话:0753--2255153
传真号码:0753--2258209
|